法律分析: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这是因为新股发行是在已有的基础上进行的,如果前一次未能募足,表明投资者对其缺乏信心,就不应展开新的募股;间隔一年以上,就是对已募集的资金的使用效益有一个考察期,让投资者能衡量对这个公司有无增加投资的价值。
2.公司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这是要求发行新股的公司有稳定的盈利能力,能够使投资者有投资的价值,利于维护投资安全;对一些经营不佳的公司,不应让其以发行新股的方式圈取投资者资金,使投资者受损。
3.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这是要求发行新股的公司必须是信誉良好、无虚假行为的公司,公司真实的、准确的会计信息,也是维护投资者利益的必要措施。
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这是要求发行新股的公司对所募集的资金保持一定的盈利能力,这里所指的预期并不是随意估算,而是有可行性的。
法律依据:《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票有以下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