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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上有坑导致摔伤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法律分析:在下班回家路上,如果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算工伤。如果员工自己认为属于工伤,而员工所在单位没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员工应及时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会根据具体情况认定是否为工伤。 如果认定属于工伤,则会按照相关程序作出《工伤认定书》。员工凭《工伤认定书》可以申请工伤伤残鉴定和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赔偿项目包括治(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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