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视居住的决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
2、监视居住的执行。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等材料及时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或指定居所所在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为了更好地监督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根据公安部《规定》第112条,侦查期间可以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的范围包括电话、传真、信函、邮件、网络等通信。
3、监视居住的解除。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的,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决定。解除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不应继续监视居住的,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解除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解除或变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4、监视居住的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此期限内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案件移交到人民检察院后,以及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办案机关对于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
一、监视居住折抵刑期吗
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但是要分情况。
1、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采取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折抵刑期。
二、终身监禁可以减刑吗
不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