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决定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作出,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同时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协助执行。当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时,办案机关应当作出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具体程序为: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查,最终由检察长或公安局长决定,并通知办案机关,将解除决定书送达给嫌疑人。
法律分析
监视居住决定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协助执行。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应当由办案机关作出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具体程序为: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查,检察长或公安局长决定后,通知办案机关,并将解除决定书送达给嫌疑人。
拓展延伸
监视居住期满后的合法处置方式
监视居住期满后的合法处置方式取决于具体情况。一种可能的方式是通过申请法院解除监视居住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另一种方式是与相关当事人协商,寻求达成共识,例如延长监视居住期限或转为其他形式的监管措施。此外,根据法律规定,监视居住期满后,相关当事人有权申请解除监视措施,同时也需要考虑社区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因素。因此,在处理监视居住期满后的问题时,应当综合考虑各方利益,遵守法律程序,并在合法范围内寻求解决方案。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监视居住期满后的处置方式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可通过申请法院解除决定并通知当事人,或与当事人协商达成共识,延长期限或转变监管方式。需兼顾社区安全与公共利益,遵守法律程序,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寻求合法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