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对社保缴纳基数问题导致工伤补偿差额承担的风险,企业往往会为员工缴纳人身意外保险,以期在工伤时免除其差额责任。然而,员工理赔了商业保险,仍然申请仲裁主张该工伤待遇差额,司法实践中是否支持?
企业为员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而享有的保险理赔,并不能用来充抵工伤待遇或非因工死亡待遇中由企业承担的部分。
其主要原因在于:人身意外保险为人身险,人身险的受益人必须是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人;企业是投保人,员工是被保险人,在法律上获得理赔的受益人应是员工自己或其指定人,即人身意外保险的赔偿款所有权不归属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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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企业不能用员工或其指定人依法享有的人身意外保险赔偿款充抵其依法应承担的工伤待遇或非因工死亡待遇中的赔偿。
实务中,对于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多分为两种:一种为员工购买商业人身保险,纯粹为员工提供福利待遇;另外一种为员工购买商业责任险即雇主责任险。
由于责任险并没有前述人身险中有关受益人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因此,可以为企业转移或减少因员工伤亡而带来的风险责任。
相关依据及参考: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第一、二款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