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
五、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
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五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