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如果是唯一的房产被卖出去的,户籍是需要转出去的,可将户口迁到本人单位集体户上或亲友处,凭房屋买卖契约、亲友同意落户证明办理。《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请问户口问题?我在徐汇区有一套私房,户口也土了这套房子。现在准备出售,但是户口不能落实迁出,怎么办?
1、卖旧房户口迁出(新房未到迁户时间);与买家协议迁户时间延后,签订户口迁出承诺书或支付迁户保证金。(常用方法);可以将户口暂时挂靠到人才市场(这样做会使常住户口变为集体户口,购房、入学、医疗等方面的政策可能有所不同);也可以选择在亲戚朋友的房产上挂靠户口。2、买房户口迁入;提前核定原业主户口挂靠情况--迁户时,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到房屋所在区的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如证件齐全当场办理(无论原业主迁户与否)。《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您好,我想问下,我孩子转校了,原学校不给开学籍,怎么办
不可以,只有转了学籍才可以上学。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六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我想问下,网上立案,提交补充资料,怎么补充不上去?
如果是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那么不能立案;如果是因为材料不齐全未立案的,应当补齐材料后重新起诉;如果是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受诉法院或者上级法院投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想问下离婚了户口本上写的已婚,但要改成离异需要写申请,怎么写的?
离婚了户口本上不会写离异。办理离婚,是在民政局办理,或者法院判决,而办理户籍信息更改是在户籍管理派出所,离异后,只要自己不去转移户籍或者变更户籍信息,在户口本上不会注册离异两字。如果本人未到公安机关变更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则显示之前的婚姻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因为双重户口,所有的户口都被注销了,派出所不给重新入户,该怎么办?
双重户口被派出所都注销掉,不能回复。所谓双重户口,是指一个人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户口。根据公安部门的规定,应注销多余的户口,一般按照户口登记时间先后顺序,注销其后登记的重复户口。销双重户口注销只需带两个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到当地所在派出所办理就可以了,而且在办理注销户口时,公安机关会出具一份注销证明,只要拿着这份证明,可以更改驾驶证、毕业证等相关个人信息。因公安部已经开始对双重户口实行全面清理,为避免工作人员将欲保留的户口注销,建议拥有双重户口的人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该内容由 范晓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