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两年未动工将失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