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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的申请主体是谁?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申请的主旨是:拆迁人、被拆迁人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申请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人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申请人需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资格证明、补偿安置方案证明、限期拆迁决定或公告等材料。公证处将管辖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公证事务。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人可以是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也可以作为申请人。上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公证申请。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被拆迁人为公民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

(二)资格证明;拆迁人应提交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明;接受拆迁委托的被委托人应提交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被拆迁人应提交作为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的证明;

(三)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提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的证明;

(四)实施强制拆迁的房屋,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的决定或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限期拆迁的公告;

(五)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拓展延伸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的申请主体及权利义务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的申请主体是指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希望保全相关证据的当事人,通常为被拆迁的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申请主体有权申请公证机构进行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以确保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申请主体的权利义务包括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支付公证费用,并配合公证机构的工作。公证机构将根据申请主体的要求,对房屋拆迁相关证据进行保全公证,并出具公证书,以作为法律诉讼或其他合法权益维护的依据。这样可以确保房屋拆迁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结语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人可以是拆迁人或被拆迁人,也可以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公证处负责办理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公证事务。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明、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对于有产权纠纷的房屋,还需提供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证明;对于强制拆迁的房屋,需提供限期拆迁决定或公告。公证人可要求提供其他相关材料。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的申请主体通常为被拆迁的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其权利义务包括提供证据材料、支付费用并配合公证机构工作。公证机构将保全相关证据并出具公证书,以维护法律诉讼和合法权益,确保拆迁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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