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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土地可以卖吗?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农村土地不可以买卖;法律明确规定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而禁止土地买卖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以及维护土地的使用秩序。

一、破坏基本农田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基本农田属于优质高产的那一部分耕地。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要从重给予处罚。对于遭到破坏的基本农田,要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

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农田属于耕地,是优质高产的那一部分耕地。因此《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该条例第33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容、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

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28条规定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刑法第

231条规定,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买卖房屋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1、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

(1)一般主体要求。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房屋买卖行为复杂,涉及标的金额较大,法律一般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除非事先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特殊主体要求。为了维护房屋交易秩序,现行法律和政策对房屋买卖当事人设定了一定条件和限制,必须符合特定要求。

在商品房现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出卖方必须具有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批文、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

2、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系当事人真意表示的结果。房屋买卖只有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才能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理想。因此,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无权代理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等,皆非买卖当事人真实意思,原则上视为无效。因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签订的房屋买卖行为,亦属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无效或被撤销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有权不予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法律效力的,其他部分仍为有效。

3、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行为应当符合房地产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道德。

否则,房屋买卖行为无效。例如,在房屋买卖活动中,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房屋买卖双方不得买卖土地,不得瞒报房屋买卖价格偷逃税收,不得买卖拆迁房屋等。

三、女儿出嫁父母去世土地归谁

首先要对这块土地进行所有权的确权,父母去世后土地归集体或国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父母去世后女儿可以继承土地上的收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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