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在合法性审查方面,二者都应证明其来源是否合法,是否能提供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的形成时间、地点、制作人、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的说明。出示的该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是否为原件,如不是原件,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出示件的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是否有制作人和原件持有人的签名及盖章。出示件的制作、储存、传递、获得、收集、出示等程序和环节是否合法。2、在真实性审查方面,要审查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剪裁、拼凑、篡改、添加等伪造、变造情形。该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是否能与其他证据一起形成证据链,证明案件事实。如对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有疑问,不能直接进行判断的,应当进行鉴定。3、在关联性审查方面,要明确电子证据及视听资料要证明的目的,二者要证明什么样的案件事实及情况,该事实及情况对案件中争议问题的解决有无实质性的意义。该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及情况同有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是否相吻合,是否有矛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 第九十二条 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应当着重审查的内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