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子没有人入住,不能成为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的理由。开发商已经交房,业主就需要缴纳物业费,长期不入住的可以少交,但是不能拒交。不管是否入住,物业提供看护房子,该房子享受到了物业服务,需缴纳物业费。缴纳物业费是业主的义务,以下情况下可以不交物业费:
1、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物业费由开发商缴纳;
2、将房屋出租,租赁合同中注明了物业费有租住户缴纳的;
3、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的服务责任的,全体业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物业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物业公司不经业主许可自行增加的收费项目的,业主可拒交。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钱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