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丢失没有什么风险。因为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比如抵押、买卖,一是要权利人亲自到场,二是要持本人身份证件,三是要持有关合同和有关材料,才可办理。你可以先登报发一个遗失某房产证的启事,然后到产权登记部门补办手续,即可。 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比如房产抵押所需要的材料。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申请抵押权登记,申请人应当亲自到场并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 遗失的房产证即使被不法分子取得,你不到场、没有你的身份证明和买卖合同或者债权合同等材料(三者缺一不可)办理不了任何变更手续(比如房屋买卖或抵押),故没有什么风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