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是指对判决刑期减轻的刑事司法活动,包括狭义和广义减刑。狭义减刑适用于具备法定减刑情节的罪犯,由法院依法减轻判决刑罚。广义减刑还包括死刑缓期执行、罚金、缓刑和剥夺政治权利减刑。假释是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犯罪分子在刑期执行后,条件下提前释放的制度,再犯新罪不构成累犯。
法律分析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
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广义的减刑是指凡受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不仅包括狭义减刑的范围,还涵盖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罚金、缓刑及因主刑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拓展延伸
刑罚执行中的减刑和假释:制度、条件以及效果
刑罚执行中的减刑和假释是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环节。减刑是指在服刑期间,根据犯罪人员的表现和改造情况,减轻原判刑期的一种方式。而假释则是指在犯罪人员服刑一定期限后,根据其表现和社会适应能力,提前释放的一种方式。减刑和假释的实施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良好的行为表现、积极的改造态度等。减刑和假释的目的是帮助犯罪人员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犯率,实现刑罚的教育和改造效果。但同时也需要权衡社会安全和公众利益,确保减刑和假释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减刑和假释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达到刑罚执行的目标。
结语
减刑和假释是刑罚执行中重要的环节,旨在根据犯罪人员的表现和改造情况,减轻刑期或提前释放。这些制度的实施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良好的行为表现和积极的改造态度。减刑和假释的目的是帮助犯罪人员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犯率,实现刑罚的教育和改造效果。然而,权衡社会安全和公众利益也是必要的,以确保减刑和假释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减刑和假释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达到刑罚执行的目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三十条 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