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土地征收是2004年《宪法》修正后的新词汇。一些文件、报告时常混用“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两个概念,主要原因是实践中人们还存有模糊认识,认为二者没有实质区别,只是表述不同。实际上,二者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的法律后果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征用的法律后果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征用条件结束需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简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权改变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权改变的,是征用。我国实行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基本制度。基础设施是指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工程设施,是用于保证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公共服务系统。它是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一般物质条件。一般而言,基础设施包括交通、邮电、供水供电、商业服务、科研与技术服务、园林绿化、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等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和公共生活服务设施等,它们是国民经济各项事业发展的基础。完善的基础设施对加速社会经济活动,促进其空间分布形态演变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在现代社会中,经济越发展,对基础设施的要求越高。基础设施建设往往需要较长时间和巨额投资,用地需求往往也比较大,且由于大多数基础设施选址远离城市,必须通过征收集体土地实现供地。
法律依据:
《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