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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能不能偿还债务?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律师解析:

第二条 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进冀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冀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进冀企业”),是指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进入本省行政区域进行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外埠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 进冀备案包括单项工程备案和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 第六条 进冀企业拟在冀承揽单项工程,应办理单项工程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三)企业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企业资质证书; (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项目经理部成员职称及职业资格证书; (八)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 (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进冀企业拟在冀年度承揽施工项目超过2个(含2个)的进冀企业,应当设立进冀企业分公司,并办理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由分公司统一管理在冀的施工项目。 办理进冀分公司备案,除按第六条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外,还应提交: (一)分公司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书; (二)分公司成员的职称及资格证书。 第八条 办理备案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进冀企业向拟承揽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资料; (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进冀企业提供的备案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发现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进冀企业的备案文件后,应进行登记、核查;核查合格的,在1个工作日内,签发同意上报意见,由申请人持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法律依据】:

《河北省进冀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冀施工企业的统一管理,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确保投资效益,根据《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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