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货不对板,一定程度上可视作欺诈行为,是可以要求退一赔三的。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存在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在赔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的实际金额基础上,还需要另外赔付给消费者的金额数目,是该商品的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元的,按5元计算。
如果是消费欺诈退一赔三的法律规定
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法应当受到处罚并承担责任的行为。
欺诈消费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8)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9)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10)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11)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12)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就不是欺诈行为;不能证明,则构成欺诈。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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