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如下:
1、合同双方在从事劳务活动中的地位与关系不同,劳务合同是支配和从属,承揽合同是相互独立的;
2、计酬依据和方式不同,劳务合同计酬依据是劳务本身,承揽合同依据则是劳动成果;
3、对劳务提供者的亲历性要求不同,承揽人对完成任务有独立性,劳务合同的雇员原则上需要受雇佣人的监督管理,不具有独立性。
4、法律尽管规定承揽人原则上应亲自完成主要工作,但终究有条件地允许第三人代为完成辅助工作甚至主要工作;与之不同,受雇人服劳务以亲自实施为必要,专属性很强,一般不得代为履行。
一、劳务合同订立的条件一般如下:
1、一般为非全日制用工、雇佣用工等工作岗位,劳务合同可以采用口头的方式;
2、劳务合同需要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不违反法律的条件下签订;
3、劳务合同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需要具备的条款,如双方约定的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等基本劳务信息。
二、承揽合同的特征如下: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目标的;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
5、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综上所述,劳务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在于合同双方在从事劳务活动中的地位与关系不同、计酬依据和方式不同和对劳务提供者的亲历性要求不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