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和破产重组的区别有:
1、定义不同。重组,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约定成俗的称谓;
2、自主性不同。重整,由法院主导,属于法庭内的重整,受到法律框架的约束;
3、司法保护程度不同。重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司法保护的情形;
4、成本不同。重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法律成本。重整,破产重整程序属于诉讼程序的一种,必然存在一定的法律诉讼成本,但同时也有收益。
重整与重组的相同之处有:
1、前提条件相似。公司企业面临重大财务危机,陷入生存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情况,是二者的共同前提;
2、目的相同。通过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引入战略第三方,公司企业整体转让,易主经营等措施,挽救困境中的企业,以使企业获得新生,避免公司破产带来的消极后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