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证可以证明当事人已解除与他人缔结的婚姻关系,但因其不能排除离婚人士再婚的可能,故不能绝对性的证明单身。
离婚证,是男女双方合法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文书,一般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颁发。
单身证明,又称为”未婚证明“,法律上的全名是“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证明当事人截止到某时间是否在民政部门有过婚姻登记的书面证明,一般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开具。
根据我国民政部新规,单身证明取消,各省停开单身证明。除办理涉台和9国的公证事项外,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