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开庭时犯罪嫌疑人除特殊情况外,应当解除戒具,即不能带手铐。对于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较重刑罚和有迹象显示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第十六条规定:负责法庭押解的司法警察在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下,押解被告人进、出法庭;在法庭审判活动进行过程中,要严密监控被告人,始终将被告人置于可以控制的范围内。未经批准,严禁被害人及其亲属、被告人的亲属和其他无关人员接近被告人。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应当为被告人解除戒具;对于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较重刑罚和有迹象显示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
一、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依法进行下列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对公诉案件的审判,一般都应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并依法确定1人为审判长。在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时,还应确定书记员人选。
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庭审判,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4、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二、刑事速裁的程序以及期限
所谓刑事速裁程序,即对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盗窃、危险驾驶等案件,由法官独任审判,庭前无需讯问被告人,开庭通知无需提前3日送达。速裁程序就普通程序中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予以简化,如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出示证据等可以简化。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采取速裁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第十六条负责法庭押解的司法警察在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下,押解被告人进、出法庭;在法庭审判活动进行过程中,要严密监控被告人,始终将被告人置于可以控制的范围内。未经批准,严禁被害人及其亲属、被告人的亲属和其他无关人员接近被告人。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应当为被告人解除戒具;对于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较重刑罚和有迹象显示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