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已经在学校交了医疗保险,不需要在户口所在地再交医保。
法律依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
(1)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