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道路妨害通行的致害责任,具体是指如果行为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