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争议行为有:
1、征税行政主体之间的争议,主要是有关税收权限的争议。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认为自己对某项事务都有权管理或无权管理,从而对税收管理权限产生了积极和消极的冲突,这种争议又称为税收权限争议;
2、征税行政主体与其所属的公务人员之间的争议,主要是有关行政处分的争议,如某个公务员不服税务机关的警告处分而产生的争议,这种争议又称为税收处分争议。外部的税收争议则是指征税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在税收征收和管理过程中,因特定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纠纷。本书在狭义上使用税收争议,所谓的税收争议仅指外部的税收争议。
税收争议的特征:
1、税收争议的前提是税务争议的存在;
2、税收争议的主体是有关国家机关;
3、税收争议的客体是税务行政相对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4、税收争议须由不服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当事人提起;
5、税收争议活动要以当事人全面履行税务处理决定为必要条件。
综上所述,涉税争议行为有征税行政主体之间的争议以及征税行政主体与其所属的公务人员的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