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财产权转移前可撤销房屋赠与合同。但经公证或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此规定。根据相关条款,赠与人可在以下情况下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亲属权益、未履行扶养义务、不履行合同约定。赠与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法律分析
1、房屋赠与合同的撤销,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2、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3、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拓展延伸
终止房屋赠与协议的法律程序
终止房屋赠与协议的法律程序通常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一系列步骤。首先,当事人应当书面通知对方有意终止赠与协议,并明确表达终止的原因。其次,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双方协商解决争议,或者通过法院起诉提起诉讼。在法律程序中,可能会涉及证据收集、律师代理、庭审等环节。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双方的主张,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如果裁决支持终止赠与协议,双方应当按照裁决履行相应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法律程序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案件而有所不同,建议在终止房屋赠与协议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指导。
结语
房屋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是赠与人的权利,但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对于经过公证或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撤销规定。终止房屋赠与协议的法律程序可能包括书面通知、协商解决争议或起诉提起诉讼等步骤。具体程序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特点而定,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准确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