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发放作出的规定。所以登记了才有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将土地的权属、用途、面积等情况登记在专门的簿册上,同时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林权证等证书,以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制度。目前,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含县级市、旗、自治县、市辖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制度是物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登记的最主要功能是对物权的设立、变更或者消灭产生公示作用。登记不仅可以表彰物权的产生或者设立,而且有助于解决物权的冲突。关于物权登记的效力,存在两种观点:一是登记要件说,即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合法移转的要件,未经登记,不生效力。二是登记对抗说,即登记是当事人在物权变动后应当履行的手续,未经登记,物权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对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是否必须进行登记,存在着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应当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当事人必须登记,承包经营权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目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都是通过合同形式设定的,且数量相当大,都要求重新登记,不现实,同时还可能进一步加重农民的负担。考虑到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实际情况,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不以登记为生效的要件。关于登记的程序。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应首先由承包方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①土地登记申请书;
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③土地承包合同等权属来源证明;
④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登记机构经检验,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负责组织地籍调查,即查清土地的权属、坐落、面积、用途等土地的基本情况,为登记工作提供基础资料和依据。登记机构根据申请书、权属证明材料和地籍调查结果对土地的有关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对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予以初步确认并公告。公告期限届满,登记机构应对公告提出的问题予以逐项复查,对无异议的应按规定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登记注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者林权证等证书。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林地、草原的使用权,水面和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应当根据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确权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