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邀请是一种法律行为,如果给予他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需承担责任。要约与要约邀请有区别,前者具有法律约束力,后者不具约束力且只是准备订立合同的行为。要约邀请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而是在要约之前发生的行为。
法律分析
一、要约邀请法律效力是什么
要约邀请法律效力是,如果要约邀请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是: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性质不同。
要约生效后应受到法律约束,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要约一经发出,要约人在一定时期内就要受到一定的约束,不得随意撤回和撤销。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要约,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准备订立合同所采取的事实行为。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内容不同。
要约是要约人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它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3.当事人的主观愿望不同。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主观愿望是希望和相对人订立合同;而要约邀请的当事人主观上只是希望别人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邀请,订立合同的愿望并不十分明确。
三、要约邀请是合同组成部分吗
要约邀请不是合同组成部分。合同的组成部分包括要约和承诺。要约是指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发生在要约之前。
结语
要约邀请是一种法律行为,其法律效力在于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要约邀请人需承担相应责任。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性质、内容和当事人的主观愿望不同。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而是在要约之前的一种行为。在法律实践中,我们需要准确理解和运用要约邀请的概念,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