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合同又称“工程合同”或“承包工程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为完成约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相互明确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施工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时开工;(二)接受承包人的监督;(三)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四)承包人经验收后,可以不按时向承包人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可以催告不能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建设工程承包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建设工程承包人按时进入施工现场;(2)向承包商提供质量一致的材料和设备;(3)项目质量和进度检查;(4)组织验收;
(6)提供。在建设合同中,双方都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一方履行义务,另一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义务,履行义务的一方是债权人,另一方是债务人。法律依据:第283条“民法典”(承包商违约责任)承包商未能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信息,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可能延长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漫游等损失。《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工程价款的支付】承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可以催告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如果承包商不支付逾期,承包商可能同意承包商折扣项目,或适用于人的年代,法院依法拍卖项目,除了合同不适合的折扣或拍卖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建设工程的价款应当按照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格优先受偿。
一、发包方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依据《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建设承包单位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要求停工、窝工损失赔偿。
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设备,因提供的材料质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要求而延误工期,造成质量责任的,应承担责任(《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3、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七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行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4、组织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进行验收。
5、支付价款,接收工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十项指出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