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生效条件有: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和质押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的意思是真实的;
3、质押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禁止性规定。
此外,动产质押合同的有效性还需要一个特殊的要求,即质物的交付。抵押合同一般需要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企业以外的动产抵押不能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不需要登记,其生效不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而是自质押人将质押物移交质权人占有之日起生效。
一、质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样吗
质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不一样。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在法律中一般情况,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质押合同属于一般合同,因而就应该有一般合同的特点。所以,一般情况下质押合同的成立都是在合同签订的时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需要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均属于这类合同,即未登记不影响合同的生效,只影响物权的成立或者转移。
二、质押合同未交付质押物的后果
根据相关规定,质押合同未交付质押物也是生效的,民法典规定,动产未交付的,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但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抵押合同无效。如质押人将他人的财产作质押,或质押人以共同共有财产设立质押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质押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