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的有效期分为两种: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效期为180天。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由90天延长至180天。2.普通发票的有效期为6个月。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的使用期限为6个月。超过6个月使用期限的普通增值税发票需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验旧手续。
法律依据:《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