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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时债权人会计处理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不作账务处理。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收益的,债权人不应将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中;或有收益收到时作为当期收益处理。对此,笔者以案例进行说明。

例1:甲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1月31日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销售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率为17%。同时收到乙公司签发并承兑的一张期限为6个月、票面税率为4%、到期还本付息的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到期,乙公司因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无法到期兑付该票据本息,甲公司将票据按到期价值转为应收账款,不再计提利息。1999年12月,乙公司与甲公司商议进行债务重组,协议如下:

(1)免除积欠利息

(2)将债务减至800万元并将偿还期限延至2000年12月31日,并从2001年1月1日起按3%的年利率收取利息。并且规定,乙公司如果2000年有盈利,则年利率就上升至4%;如果无盈利就维持3%的利率水平。

(3)债务重组协议规定,乙公司于每年年末支付利息。

按现行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

甲公司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1000*(1+17%)*(1+4%*6/12)=1193.4

将来应收金额=800*(1+3%)=824万元

债务重组损失=1193.4-824=369.4万元

债权人甲公司的会计分录:

(1)债务重组日

借:应收账款—债务重组824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369.4

贷:应收账款1193.4

(2)如果2000年乙公司有盈利,甲公司按4%收取利息

借:银行存款832

贷:应收账款824

营业外收入—利息收入8

(3)如果2000年乙公司无盈利,甲公司按3%收取利息

借:银行存款824

贷:应收账款824

对此,笔者有几点异议:

(1)《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收益的,债权人不应将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中。这显然符合会计准则中的谨慎性原则;但《企业会计准则》同时还规定,债务重组中,无论债务人还是债权人,均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这是会计准则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会计处理所明确的首要原则,这就与后面提到的,或有收益收到时作为当期收益处理前后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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