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物品的价值计算方法及其对失主造成损失的影响。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使用有效价格证明、委托估价机构估价、汇率折算、数量推算等方式计算盗窃数额。对于有价支付凭证、证券、票证,根据是否记名、是否兑现等情况进行不同的计算。同时,如果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法律分析
这样计算被盗物品的价值: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被盗物品的价值计算,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如果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则按照有效价格证明认定;如果没有有效价格证明或者价格证明不合理,应委托估价机构估价。对于盗窃外币,按照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对于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根据能够查实的数量或推算方法计算盗窃数额。对于盗窃他人通信线路、复制电信码号的设备,根据合法用户支付费用或月缴费额进行认定。对于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如果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