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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的赔偿原则有哪些?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本文主要介绍了财产损害赔偿原则及其包括的三个原则:全部赔偿原则、比例赔偿原则和定额赔偿原则。同时,文章阐述了财产赔偿原则,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财产赔偿规则以及损益相抵和过失相抵原则。这些原则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旨在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分析

一、财产损害赔偿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1. 全部赔偿原则:侵权行为加害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大小应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

2. 比例赔偿原则:侵权行为加害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大小应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与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比例为依据。

3. 定额赔偿原则:侵权行为加害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大小应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按照规定的金额为限进行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全部赔偿是由损害赔偿的功能所决定的。既然损害赔偿基本功能是补偿财产损失,那么,以全部赔偿作为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大小的基本原则,就是十分公正、合理的。

(二)财产赔偿原则

财产赔偿也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之一,是指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

确立财产赔偿规则的根本目的有以下三点:第一,对于财产损害,只能以财产的方式赔偿,不能用其他任何方式赔偿。第二,对于人身伤害,也只能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不能用其他方式赔偿,而不是类似于同态复仇的方式进行补偿。第三,对于精神损害,无论是否造成经济损失,都应当以财产赔偿。

确认财产赔偿规则,就是明确侵权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害,都必须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从这一规则出发,处理一切侵权损害赔偿案件,都必须公平、合理,体现等价有偿的原则。受害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恰好是能够填补实际损害,不能赔偿不足,也不能使之不当得利。同时,判令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也与其造成的损害相适应,不能让其负担过重的赔偿责任。

(三)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亦称损益同消,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应由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

(四)过失相抵原则

过失相抵,是在损害赔偿之债中,基于与有过失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的规则。适用过失相抵,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对于加害人的责任,应按照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要求来确定;对于受害人应负的责任,其构成须具备三个要件。

比较过错,是指在混合过错中,通过确定并比较加害人的过错程度,以决定责任的承担和责任的范围。具体的方法是:将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具体确定为一定的比例,从而确定出责任范围。对损害后果应负全部责任者,其过错比例为95%以上;对损害后果应负主要责任者,其过错比例为51%以上;对损害后果应负同等责任者,其过错比例为50%;对损害后果应负次要责任者,其过错比例为49%以下;过错比例不足5%的,免除其赔偿责任,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二、可以主张离婚财产离婚赔偿吗

可以主张离婚的赔偿。相关规定是: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000元—3000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3000元—5000元;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可能会比上述赔偿要高一些。

三、财产侵权赔偿答辩状怎么写

答辩人就原告张**提起赔偿一案,现答辩如下:

本案的诉讼主体不合格。

王**不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原告在诉状中称刘**在焚烧自己耕地中秸秆时,将原告的落叶松烧损,并没有指证王**是烧毁林地的责任人。那么根据“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王**不是烧毁林地的责任人,因此,不应当作为本案的被告。

(一)刘**不是烧损林地的行为人,因此,也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

1、自原告的林地被烧损至今,原告也未拿出最直接的,最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刘秀娟就是本案损害的实施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本案中,原告共举了两份证据:第一份是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第二份是由***村委会出具的原被告和解意向证明。这两份证据并不是证明刘**放火的直接证据。有谁亲眼看到是刘**放的火?森林防火警察大队的证明是刘**放火的现场勘验结论在哪?原告并没有出具这些最直接的、最合法的、最有效的证据,没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2、原告林地被烧毁当日,在原告得知自己受到侵害之时就应当报警,而原告并没有这么做,而是在事隔近一个月的时间后才到派出所报案。事发后,也就是当日12点半左右,原告和刘**同时到自家的地里,原告看见刘秀娟在地里干活时,自家林地被烧的事对刘秀娟只字未提;而且到了晚上,原告没有找本案中所谓的损害实施者刘**对质,却找到了其丈夫王**,告之其其妻子烧了原告的林地,要求赔偿。原告这一系列举动都不符合常理。这一切都说明,原告并没有刘**的损害证据,是一种试探性的行为。

3、***村委会的证明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它不是证明刘**放火的直接证据,而且,刘**的丈夫王**同意进行调解事出有因。

拓展延伸

过失相抵原则是民法学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指的是在民事责任中,行为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能超过其实际责任。具体来说,当行为人承担的民事责任超过其实际经济能力时,超出部分不应由行为人承担。

这个原则的目的是保护受害人的利益,避免行为人因为一时的疏忽或失误而导致受害人承担过重的民事责任。同时,过失相抵原则也有助于平衡各方利益,使当事人在承担责任时更加谨慎,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

在实际应用中,过失相抵原则可以被用来解决各种民事责任问题,如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纠纷等。当一方当事人存在过失行为,导致对方受到损失时,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如果行为人的承担的民事责任超过了其实际经济能力,那么超出部分不应由行为人承担。

总之,过失相抵原则是民事责任领域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它有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公平正义的民事关系。

结语

这段话主要介绍了财产损害赔偿原则的相关内容,包括全部赔偿原则、比例赔偿原则和定额赔偿原则。同时,还提到了财产赔偿原则和损益相抵原则以及过失相抵原则。最后,针对离婚赔偿问题,指出可以主张离婚的赔偿,并且列举了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07-26)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自赔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办理的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

宪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宪法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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