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规定了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和程序。看守所收押人犯需凭相关凭证,进行健康检查,并接受严格检查和登记物品。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收押人犯需建立档案,并被告知在羁押期间的监视和合法权益。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后,有权与委托的辩护人会见、通信。
法律分析
贩卖毒品的嫌疑人进看守所后就会被羁押,在羁押期间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而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九条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第十一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十二条收押人犯,应当建立人犯档案。
第十三条收押人犯,应当告知人犯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视和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
结语
贩卖毒品嫌疑人进入看守所后将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和羁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看守所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收押、健康检查和人身检查等程序。嫌疑人在羁押期间享有一定的合法权益,包括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一旦案件被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被羁押的嫌疑人可以与委托的辩护人会见和通信。以上是对于贩卖毒品嫌疑人在看守所期间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权益保障的简要介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八条 对依法查获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违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设备、资金,应当收缴,依照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