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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走私废物罪一般会怎样判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走私废物罪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款,情节严重者将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罚款。该罪侵犯的客体是海关监管制度和国家禁止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进境的制度。走私废物罪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和主体要件,其中客体要件为国家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和国家对外贸管理制度,犯罪对象为境外废物,包括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走私废物罪有两种走私行为,一种是绕关走私,另一种是以伪报、瞒报、虚报等手段走私废物进境。

法律分析

走私废物罪的刑罚如下:

- 犯有走私废物罪的人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 如果情节严重,将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罚款。

单位犯走私废物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海关监管制度和国家禁止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进境的制度。

所谓的“废物”具体是指概念中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按照废物进口分两类进行管理:一类是禁止进口的废物;一类是可以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进口的废物。

二、走私废物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和国家对外贸管理制度。其犯罪对象是“境外废物”,具体是指固体废物、液态废物以及气态废物。

《固体废物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固态废物是指,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所谓的气态废物是指,一般对环境、对人体健康有毒有害,特别是化工厂、钢铁厂、制药厂,以及炼焦厂和炼油厂等及人类生活所带来的生活废气的产生,排放的废气气味大,严重污染环境和影响人体健康。

“境外”废物是指,境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废物。

(二)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指一般主体,自然人个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三)客观方面

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

违反海关法规及国家有规定,主要是违反了《海关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关于国家禁止进口废物或者禁止、限制进口用作原料废物。

行为人主要有两种走私行为,一种是绕关走私,直接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走私上述废物进境;二种是以伪报、瞒报、虚报等手段,以逃避海关监管走私上述废物进境。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故意构成,即明知是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仍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入境。过失犯罪不构成本罪。

如果行为人受到欺骗,将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误认为是普通货物、物品偷运入境的,则不构成本罪,则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废物犯罪不仅涉及到侵犯我国对外贸易制度,也侵害了我国环境污染防治制度。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辩护律师不仅要求熟悉走私废物犯罪法律法规,也需要熟悉环境污染防治等相应法律法规。只有如此,辩护律师才能为当事人争取更好的辩护效果。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构成走私废物罪一般会怎样判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通过搜索查看我们网站的其他内容来进行了解,也可以提交您的问题,请律师来帮您解答。

拓展延伸

走私废物罪是指将固体废物走私进口或者出口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走私废物罪刑罚为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走私的废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则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走私的废物属于一般固体废物,则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走私废物罪是一种严重的环境犯罪行为,会对我国的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根据刑法的规定,走私废物罪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犯罪者会处以相应的刑罚,以起到震慑作用。

结语

走私废物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威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走私废物罪的刑罚分别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款,以及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罚款。单位犯走私废物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走私废物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主体和客观方面,其中客体为国家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和国家对外贸管理制度,主体为一般主体,客观方面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在处理走私废物案件时,辩护律师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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