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减免子女抚养费的条件:
1.因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能够负担的;
2.因犯罪要服刑,无力支付的;
申请增加孩子抚养费的条件有: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一、生活困难能少付抚养费吗
因生活困难无力支付抚养费的,可以适当减少抚养费。根据司法经验,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抚养费:
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
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
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二、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费标准在今后还可变更吗
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费标准在今后还可以变更吗,子女的抚养费在离婚后可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增加或减少。增加的情况:
(1)原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因患病、上学等原因,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父母在下列情况下,可以适当减少抚养费:
(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水平;
(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
(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
父母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后,如果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或根据情况要求增加抚养费。
三、可减少或者中止抚养费的情形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减少或者中止其给付: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3、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但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或生母的给付数额不能减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