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 的时候,不少业主遇到这样的情况:首付和 贷款 都支付给了原房主,过户手续也完成了,可是原房主就是不愿意腾房子。房子到不了手中,不但耽误入住,购房者还得承贷月供和房租的双重压力,这种情况购房者该怎么办呢? 实际上这种情况在大城市时有发生。如果房屋交易不能够迅速完成,而期间房价又快速上涨,房主在利益驱使下可能会不愿意移交房屋、甚至不承认合同。 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家住 合肥 的王女士于2016年4月份通过当地中介购买了杜先生的一套二手房。 王女士在支付完 定金 5万元和首付款32万元后,双方在房管部门完成了过户手续,此后王女士以该房产为抵押向银行申请了 按揭贷款 ,54万元的贷款下来后就支付给了原房主杜先生,到这里所有的购房款均已结清。 过户手续已完成,房款也已结清,王女士多次催促杜先生给她腾房子,但杜先生迟迟不愿意给王女士腾房子。无奈之下,王女士只得将杜先生告到 法院 。 最终,法院认定,王女士与杜先生签订的《存量房 买卖合同 》合法有效,所有承诺均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房屋过户手续无问题,杜先生应按约定给王女士腾房子。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只要购房者与房主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房屋过户完成且房款已结清,房主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交房。对于不愿意交房的房主,购房者完全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要求房主强制交房,同时还可就推迟交房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此外,我们建议购房者应该在签订合同时就交房时间作出约定,比如房款结清后多久交房。事实上,现在很多购房者会截留一定比例的尾款,等交房完成后再支付业主。如不按期交房,可按约定扣除滞纳金,而也不用担心房子产权问题。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