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户主不签名也可以过户,但前提是有公证委托,如果没有公证委托的话只能跟户主协商过户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