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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双方不配合过户,怎么办?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房屋买卖中出卖方不配合过户的处理方式及违约责任。根据购房合同约定,按约定处理;无约定时,双方可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买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或解除合同并退还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民法典》第577条规定了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

法律分析

房屋买卖中出卖方不配合过户的,在合同中有约定的就按照购房合同中的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不成,买家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并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购房合同,退还已付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拓展延伸

解决房屋买卖双方不配合过户的法律措施

解决房屋买卖双方不配合过户的法律措施可以采取以下步骤:首先,通过与双方进行沟通和协商,尽力解决分歧。如果沟通无果,可以考虑寻求第三方调解或仲裁机构的帮助,以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如果仲裁或调解也无法解决争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将起到重要的作用,提供法律意见和代表当事人进行辩护。法院判决后,如果一方仍然不配合过户,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法院的执行程序强制对方履行过户义务。在整个过程中,律师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将发挥关键作用,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结语

房屋买卖中出卖方不配合过户的处理方式多样。根据购房合同约定,或通过协商解决,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若争议无法解决,可寻求仲裁或法院判决。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提供法律意见和辩护,确保当事人权益。最终,通过强制执行程序,确保对方履行过户义务。律师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在保护当事人权益中起关键作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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