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间歇性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
间歇性精神病人,是指一个人的精神并非一直处于错乱状态而完全丧失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种精神病人表现的特点是:精神时而正常,时而不正常,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头脑是清醒的,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发病的时候,就丧失了辨认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其精神病是处于间断性发作的状态。
基于间歇性精神病人的这一特点,刑法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为这时他具有与正常人同样的行为能力;而在其发病期间丧失辨认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时候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
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以及其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时候是处于精神正常状态还是处于精神病发病状态,也必须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
二、对间歇性精神病人如何量刑
刑法规定的精神病人,除了完全的精神病人和间歇性精神病人外,还有一种情况,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也就是现实生活中人们常说的“半呆半傻”,也有的是原先是比较严重的精神病,经过治疗后正处于缓解期,基本上恢复了自制力,但仍有残留的精神病症状,
这种精神病人对于一些基本的社会现象是具有一定辨别是非能力的,也具有一定的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他们又与正常人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有差别,达不到正常人的程度,这在法律上通常被称为“限制责任能力”或“部分责任能力”,也叫“不完全责任能力”,形象地说,是介于完全责任能力和完全丧失责任能力之间的一种精神状态。
对这样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刑事责任,1997年修订的刑法增加规定了这种情况,即对由于生理或病理状态形成的有部分识别是非、善恶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这样规定,既考虑到这种精神病人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刑法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如果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不利于维护社会治安,同时又考虑到不能要求他们和正常人一样,因此在进行处罚时,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