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1、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2、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3、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4、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5、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6、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7、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