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申请指标:每年省市人事局向各区县人事局和相关部门下达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农转非与公务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家属农转非指标。2.初审:各区县人事局根据下达的指标数量和农转非人员的标准与条件,制定工作方案,分配指标,对本地区本部门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遴选、审核。3.递交材料(初审合格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各区县人事局对对初审合格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填写《农转非人员审批表(一式一份)、《农转非人员备案表(一式二份)、《农转非人员名单(一式三份),注明意见,加盖公章,报人事局综合计划处。4.递交材料(初审合格的家属农转非人员):各区县人事局对初审合格的家属农转非人员填写《公务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人员审批表(一式一份)、《公务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人员备案表(一式二份)、《农转非人员名单(一式三份)、注明意见,加盖公章,报人事局综合计划处。5.复核:省市人事局在接到农转非申报材料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对合格者开据《农业户口转为居民户口通知书。6.办理:各区县人事局持《农业户口转为居民户口通知书、《农转非名单先后到市公安局、区、县公安局办理农转非手续。7.完成申请:录用公务员、招收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项农转非工作,由各系统区县主管部门摸清基本情况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送交区县人事局审查,区县人事局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在收到材料后按照农转非的工作程序上报市人事局审批,同时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六条 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