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由不同诉请可以再起诉。
原告可以对同一事实以不同的诉讼请求再次起诉,驳回起诉是未受理,可以再诉。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意思是指对于已经裁判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的诉权已经消耗,不得再行提起诉讼,否则构成重复起诉。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
在民事诉讼活动当中就同一诉讼标的再次起诉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重复起诉,允许一场民事诉讼中有多个诉讼标的,但原被告双方不能针对同一个诉讼标的反复起诉。 如果是这样法院根本就不会受理,只有在诉讼标的不相同的情况下才能再次起诉。同一个案件当事人,如果以不同的诉讼请求起诉就不是重复起诉,重复起诉就是基于同一个事实和理由而提起的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五)项
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