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了企业在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出现损失时,如何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中包括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作为贷方记录,以及转做待处理财产损失的部分与遭受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成本一并处理。此外,还介绍了接受捐赠和投资转入货物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以及包装物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方法。最后,根据企业是否有进出口经营权,介绍了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法律分析
由于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因导致企业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出现损失时,相应的进项税额应转入相关科目。这些科目包括“待处理财产损溢”、“在建工程”和“应付职工薪酬”。同时,应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作为贷方记录。属于转做待处理财产损失的部分,应与遭受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成本一并处理。
2、接受捐赠转入货物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接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捐赠货物的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若接受捐赠的货物为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亦不得抵扣,这部分进项税额应直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即按投资确认的价值与增值税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3、接受投资转入货物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投资货物价值(已扣增值税,下同),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如果对方是以固定资产(如机器、设备等)进行投资,进项税额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而是直接计入“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4、接受应税劳务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应税劳务,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货物成本的金额,借记“其他业务成本”、“制造费用”、“委托加工物资”、“加工商品”、“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5、包装物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编制会计分录时,按价税合计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包装物单独计价所得价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企业对逾期未退还包装物而没收的押金,按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在编制会计分录时,按收取的押金(此时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规定的税率,将含增值税的押金收入,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6、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
有出口货物的企业,其出口退税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实行“免、抵、退”办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计入出口货物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全部抵扣,按规定应予以退回的税款,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退回的税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等科目。
2、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企业,货物出口销售时,按当期出口货物应收的款项,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科目,按规定计算的不予退回的税金,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当期出口货物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收到退回的税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等科目。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应税行为是指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应当向购买方收取增值税税款的单位和个人。而接受投资转入货物,则是指企业接受外部投资,将资金投入到货物生产或经营中,从而获取投资回报的行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接受投资转入货物的行为应当视为销售货物的行为,并且需要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具体来说,企业应当在发生接受投资转入货物时,将其作为销售货物处理,并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同时确认相关的进项税额。
此外,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其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约定的价值确定,并在发生时一次性扣除。因此,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根据投资合同约定的价值,将成本确认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等,并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综上所述,接受投资转入货物的行为需要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应当根据投资合同约定的价值,将成本确认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等,并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结语
根据所提供的文段,我们可以得知企业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出现损失时,相应的进项税额应转入相关科目,包括“待处理财产损溢”、“在建工程”和“应付职工薪酬”。同时,应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作为贷方记录。对于转做待处理财产损失的部分,应与遭受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成本一并处理。此外,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应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捐赠货物的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而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投资货物价值(已扣增值税,下同),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最后,企业接受应税劳务的增值税会计处理,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货物成本的金额,借记“其他业务成本”、“制造费用”、“委托加工物资”、“加工商品”、“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五章 关税 第六十五条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五章 关税 第五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