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
一、“销项”部分 1、 “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第1项)为应征增值税的所有货物和应收劳务。“销售额”本月数栏填 写纳税人当期销售货物和劳务所取得的全部销售额。“销售额”本年累计数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税额”本月数栏(IC)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贷方“销项税额”本期发生数一致。“税额”本年累计数栏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货物名称”的填写,如果生产、经营货物品种超过三项的,应按不同税率汇总填报。
2、 “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第4项)“销售额”栏本月数,按简易征收办法计征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本年累计数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3、 “免税货物”(第8项)“销售额”栏本月数是指国内环节免税货物的销售额。本年累计数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4、 “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第9项)的“销售额”本月数,填写享受免税政策出口的销售额。本年累计数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进项”部分
1、 “本期进项税额发生额”(第10项)“本月数”各栏数据应根据本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费发票以及进口货物海关完税凭证计算的进项税额填写。
注意 “本期进项税额发生额”(第10项)的“本月数”的“合计”栏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借方“进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
2、 “进项税额转出”(第11项)填写按规定应当转出的进项税额总数。
注意 “近项税额转出”(第11项)“本月数”的“合计”栏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贷方“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
3、 “免税货物用”(第12项)填写销售免税货物进项税额。
4、 “非应税项目用”(第13项)填写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5、 “非正常损失”(第14项)填写非正常损失的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项目的进项税额。
6、 “简易办法征税货物用”(第15项)填写纳税人销售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的货物的进项税额。
7、 “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第16项)填写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办法”计算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8、 “其他”(第17项)填写按规定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
三、“税款计算”部分 1、 “上期留抵税额”(第22项)的“本月数”栏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数,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借方期初余额一致。
2、 “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第23项),填写退税机关按照出口货物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实际退税额。
四、“税款缴纳”部分
1、 “本期已缴纳税额”(第31项)的“本月数”栏,是指纳税人当月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包括当月间接出口额预缴的增值税额、当月实际入库的
2、 “其中:本期应纳税额预缴数”(第三十二项)的“本月数”栏,填写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前向税务机关预缴本期应纳税额数。
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二)住所、经营地点; (三)登记类型; (四)核算方式; (五)生产经营方式; (六)生产经营范围; (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八)生产经营期限; (九)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十)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