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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中什么是股权确认登记?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第1种观点: 股权确认实质上就是股东资格的确认。在司法实践中,因股东资格而产生的股权确认之诉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纠纷和诉讼,也是在法理上合实务中较为复杂的诉讼。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成立公司应由股东签订协议,足额出资,经工商部门批准登记,才能说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因此,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会有许多法律文件对公司的股东身份、持股比例进行明确,成为公司股权确认的主要证据,如公司股东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股东会会议纪要、公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决议文件、公司股东名册、工商部门登记文件等,这些都可作为判断是否享有公司股权的证据。至于司法裁判标准,也从过去只以工商部门登记文件为准的原则过渡到现今的内外有别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审查标准上不再一律以工商部门登记中注明的股东作为确认股权归属的标准,而是从形式上的审查到实质上的认定,如果公司的股权确认不牵涉纠纷当事人、公司之外的第三人,法院会对上述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再根据案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如果牵涉第三人,则会从维护社会交易稳定和公平原则出发,以工商登记部门的文件为准作出判决以维护第三人的合理信赖利益。涉及公司与股东的,以股东名册为准,上面登记的股东可向公司主张权利,即在没有相反证据时,股东名册就是股东资格的证明。实质上的权利人在尚未完成股东名册登记或者名义变更前,不能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涉及股东间关系时,股权确认一般应审查出资证明、股东会决议等股东实际投资及股东间关于股权安排的真实意思表示等相关事实。公司的股权是根据股东的出资来进行分配的,股东出资一般是要进行审查,出资证明。然后由股东实际投资之后才会确定股权。如果股东不按照股权比例或者协议的内容来进行投资的话,公司是有权要求其按照实际出资来履行责任的。

第2种观点: 企业的股权确认程序,首先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其次,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转让、受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最后,转让、受让双方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转让股权时转让、受让双方应向董事会提交材料,经过审批通过后,提交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方可完成股权转让和股权确认最终过程。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股权转让时,如股权比例低于股份总额的5%,股权受让方的股权资格由董事会审核,股权比例超过股份总额的5%经董事会审核后报银监会审批。一、受让方的资格要求1、股权受让方为境内非金融机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3)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4)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5)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6)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7)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8)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9)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2、股权受让方为境内金融机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1)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2)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4)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5)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3、境外金融机构的条件另行规定。二、股东申请转让应提交以下材料1、转让、受让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2、转让方股权转让申请、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股权转让的决议、转让方证明股权状态良好的声明函、转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转让方所持本行股权证复印件;3、受让方股权转让申请、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受让股权的决议、受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受让方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让方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受让方股东资格专项审计报告。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受让方股东资格专项审计报告要对银监会中所列的条件作出肯定性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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