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1、甲方拥有厂房,设备,车辆等财产(具体以海宁正明会计师事务所海正所评[20_]14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所列财产为准)。
2、因甲方代理人向乙方所借款项无力在承诺还款保证期内归还给乙方,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上述财产全部转让给乙方所有。上述财产已于20_年8月11日作为抵押品质押给了乙方。
二、转让价格为人民币肆佰万元,所得款项用于归还甲方代理人向乙方所借款项。
三、付款方式:甲方代理人向乙方所借款项(由甲方作为担保人)转作为乙方支付受让款。
四、由于上述财产未办理权属证,现阶段甲方已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权并已正式立案,因此上述财产未能即时向乙方交割。为确保乙方利益不会应该确权诉讼而受到伤害,甲方向乙方作出下列承诺:
1、因甲方就上述财产之权属诉讼正在进行阶段,暂时无法知道何时有结果。故在这段时间内甲方代理人继续向乙方支付借款利息直到法院作出判决并完成整个司法程序,甲、乙双方可办理过户手续时为止。
2、如甲方的确权诉讼最终不能胜诉导致甲方根本无权将上述财产转让给乙方时,甲方代理人将无条件归还向乙方所借款项。甲方继续承担作为担保人的责任直至甲方代理人还清向乙方所借款项为止。
3、当甲方的确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并成立后,由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上述财产的过户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同意上述财产权经法院判决并成立后,甲方有权作下列选择(唯任何一种选择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
1、甲方可以出让原价向乙方回赎,还清甲方代理人向乙方所借款项及所有应付利息。
2、甲方可自行寻找买家出售上述财产。所得款项由乙方收取,乙方在扣取应收甲方代理人借款和利息后将多余部份归还甲方。
3、甲方可以采用公开拍卖方式出售上述财产。所得款项由乙方收取,乙方在扣取应收甲方代理人借款和利息后将多余部份归还甲方。
六、甲方同意:如甲方在确权诉讼判决并成立后,对如何处置上述产权不作任何选择时愿无条件负责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过户和承担相关费用,否则乙方有权按甲方于20_年10月6日向乙方出具的“产权抵押确认书”相关条款任意处置上述产权,并可以因所得款项不足于抵扣借款和利息而向甲方代理人追讨缺额部份,甲方愿无条件承担缺额部份的补偿担保责任。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并一式二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盖手印): 乙方(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