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不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税务部门有登记,是受税务部门监管的专业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一种手续,是法定手续。
2、业务不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纳税人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
纳税服务是政府和社会组织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的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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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涉税服务机构、纳税人、税务机关三者之间的关系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待这种关系:
1、涉税服务机构是纳税人的代理机构,主要提供税务咨询、报税、纳税申报等服务。涉税服务机构与纳税人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的关系,需要保证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纳税人是税收征管的主体,是承担税收义务和享受税收优惠的主体。纳税人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纳税、申报税款,同时也需要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与涉税服务机构和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纳税服务股和办税服务厅区别
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第七条、第八条明文规定了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服务的范围和纳税人应享有服务的权利。
(一)《税收征管法》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可见,规范的纳税服务是行政执法行为的组成部分。它应当包括宣传送达、咨询辅导、税务登记、表票供应、纳税人信用等级制度等多项涉税服务。
(二)《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这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知情权的规定。由于我国实行多税种的复合税制,同时,为了规范执法、便于操作,司法规定也越来越详细、越来越复杂,因此,税务机关加强税法宣传服务十分必要。纳税程序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步骤和方法,也是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程序。因此,重视程序、严格按程序办事尤其重要。目前,办税服务厅应该公布完整的办税程序和服务规范,方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了解有关程序性规定。
(三)《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这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享有保密权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五条对需要保密的情况作了具体阐述,即“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因为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宣传服务时,可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良好纳税记录进行表彰和宣传,但对税收违法行为不能为其保密,可以对欠缴税款、有偷逃骗抗税行为的纳税人公开曝光。在公开表彰与曝光时,要注意避免泄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四)《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这是对纳税人享有减免税权利的明确。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制订快捷、方便、高效的减免税办理程序,以规范化的服务为符合条件和资格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手续。
(五)《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这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享有申辩权、陈述权及寻求司法救济权利的法律规定。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稽查和行政处罚时,一定要耐心听取纳税人陈述有关情况,必要时辅导他们撰写“纳税人自述材料”,做好有关“陈述、申辩笔录”的记录工作。负责受理纳税人复议申请和赔偿申请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耐心指导,理。
(六)《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这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控告和检举权的法律规定。在实际工作中,直接与税务人员打交道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容易发现税务人员的不良行为,对这一类投诉、控告和检举,负责受理信访的人员要热情服务、做好记录,在调查清楚真实情况后,要按规定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
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的具体内容包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1月22日
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涉税专业服务信息的运用管理,发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包括:
(一)税务师事务所;
(二)依法取得执业许可且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三)经商事登记且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其他机构。
第三条 省税务机关通过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告涉税专业服务信息,负责向社会信用平台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工商、海关等其他部门推送涉税专业服务信息。
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负责向税务机关内部风险控制、征收管理、税务稽查、税政管理、税法宣传、税务师管理等部门,及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委托人推送涉税专业服务信息。
第四条 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内容:
(一)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状况公告内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信用积分情况等基本信息;
(二)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公告内容: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商事登记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失信名录公告内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失信行为、认定日期等基本信息;
(四)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失信名录公告内容: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职业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所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称、失信行为、认定日期等基本信息。
第五条 省税务机关通过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发布公告,于每月10日前对公告内容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涉税专业服务信息推送内容:
(一)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状况推送内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信用积分情况等基本信息;
(二)未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推送内容: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商事登记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失信名录推送内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失信行为、认定日期等基本信息;
(四)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失信名录推送内容: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职业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所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称、失信行为、认定日期等基本信息;
(五)涉税专业服务风险信息推送内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风险评估情况等基本信息。
第七条 税务机关运用以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为基础、以网上办税服务系统为支撑的信息化平台,进行信息推送。
第八条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进行分类处理。属于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税务机关在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前,应当依法对其行为是否确属严重违法违规的情形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向当事人送达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将其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无异议的,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当事人有异议且提出申辩理由、证据的,税务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后予以确定。
第九条 省税务机关将涉税服务失信名录向财政、司法等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属行业协会推送,提请予以相应处理和行业自律管理。
第十条 省税务机关按照本省社会信用平台管理要求,定期将涉税服务失信名录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对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
第十一条 省税务机关将信用等级高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信用记录好的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息向财政、司法等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属行业协会,以及工商、海关等需要涉税专业服务信息的部门推送,实行联合激励。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将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人员的信用状况、涉税专业服务风险信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与纳税人的委托代理情况、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等信息以及未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向内部风险控制、征收管理、税政管理等部门推送,对风险高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人员进行风险预警、启动调查评估。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委托方纳税人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国家退税款、虚开等违法信息向税务稽查部门推送。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将信用等级高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信用记录好的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息向征收管理、税政管理、税法宣传等部门推送,对其提供便利化纳税服务,简化涉税业务办理流程,引导其参与税务机关税法宣传和辅导。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将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人员的信用状况、涉税专业服务风险信息、违规行为和遵守行业协会自律情况等信息以及未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向其委托人定期推送,为其委托人提供参考信息。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将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人员的信用状况、涉税专业服务风险信息、违规行为等信息向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推送,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风险提示或预警,引导其规范、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各省税务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的公告》的解读
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定位是什么?2017年5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首次在制度层面上全面开放涉税专业服务市场,并综合运用行政登记、实名制管理、业务信息采集、检查调查、公告与推送、信用评价等多种监管措施,形成事中留痕、事后评价的监管制度体系。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是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办法》是《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配套制度之一,是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的作用是什么?涉税专业服务监管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公告与推送是整个监管体系中的重要环节。通过公告与推送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对行政登记、实名制管理、业务信息采集、检查调查等各环节产生的信息进行集成应用,扩大信息应用范围,充分发挥信息的应用价值,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依法诚信执业,从而更好地发挥涉税专业服务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一是使纳税人和社会公众了解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相关信息,扩大纳税人选择范围,减少信息不对称,使纳税人可以随心选、放心用,间接督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提高执业质量;二是实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与纳税人信息的联动管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打造数据管税格局;三是实现税务机关与外部其他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信息共享,推进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促进社会共治。
三、《办法》所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包括哪些?《办法》所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包括:税务师事务所;依法取得执业许可且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经商事登记且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其他机构。
四、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一)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状况公告内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信用积分情况等基本信息;
(二)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公告内容: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商事登记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失信名录公告内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失信行为、认定日期等基本信息;
(四)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失信名录公告内容: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段)、职业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所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称、失信行为、认定日期等基本信息。
五、涉税专业服务信息推送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一)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状况推送内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信用积分情况等基本信息;
(二)未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推送内容: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商事登记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失信名录推送内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失信行为、认定日期等基本信息;
(四)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失信名录推送内容: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段)、职业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所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称、失信行为、认定日期等基本信息;
(五)涉税专业服务风险信息推送内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风险评估情况等基本信息。
六、公告渠道及推送方式有哪些?(一)公告渠道
税务机关通过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告涉税专业服务信息。
(二)推送方式
1.运用以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为基础、以网上办税服务系统为支撑的信息化平台,进行信息推送;
2.通过社会信用管理平台和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行信息推送;
3.通过与外部门建立的工作联系机制、信息交互平台等进行信息推送。
七、推送的对象有哪些?省税务机关向社会信用平台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工商、海关等其他部门推送涉税专业服务信息。
税务机关各级纳税服务部门向税务机关内部风险控制、征收管理、税政管理、税务稽查、税法宣传等部门,以及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委托人推送涉税专业服务信息。
八、推送信息如何运用?(一)对失信者提请处理、实行联合惩戒、启动预警评估
1.将涉税服务失信名录向财政、司法等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属行业协会推送,提请予以相应处理和行业自律惩戒。将涉税服务失信名录定期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对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
2.将风险高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人员向税务机关内部风险控制、征收管理、税政管理等部门推送,对其进行风险预警、启动调查评估。
3.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委托方纳税人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国家退税款、虚开等违法信息向税务稽查部门推送。
(二)对信用等级高的实行联合激励、提供便利化服务
1.将信用等级高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信用记录好的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息向财政、司法等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属行业协会,以及工商、海关等需要涉税专业服务信息的部门推送,实行联合激励。
2.将信用等级高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信用记录好的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息向征收管理、税政管理、税法宣传等部门推送,对其提供便利化纳税服务,简化涉税业务办理流程,引导其参与税务机关税法宣传和辅导。
(三)向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委托人推送信息,引导其健康发展
1.将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人员的信用状况、涉税专业服务风险信息、违规行为和遵守行业协会自律情况等信息以及未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向其委托人定期推送,为其委托人提供参考信息。
2.将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人员的信用状况、涉税专业服务风险信息、违规行为等信息向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推送,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风险提示或预警,引导其规范、健康发展。
九、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和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的关系是什么?一方面,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是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告与推送的重要信息来源;另一方面,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是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的重要环节,只有通过公告与推送才能实现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十、《办法》如何实施?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体系建设整体规划安排,《办法》分两步实施:在《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前,只公告和推送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未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和涉税专业服务风险信息;待《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适时在公告和推送范围中增加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和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等内容,逐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措施,构建以信用管理为核心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体系。
地税局和中国税务办税服务厅有什么区别
地税局和国税局的区别有征收的征收机构不同、税种不同、领导层次不同。
①机构不同:国税统称税,由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是收入的固定来源,归所有;地税是税的对称,由地方征收、管理和支配的一类税收。
②税种不同:国税局征收的主要是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空所必需的税种(消费税、关税)和关乎国计民生的主要税种的部分税收();地税局主要负责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营业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
③层次不同:国家税务局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省级地方税务局受省级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省级以下地方税务局系统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垂直领导。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什么意思
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包括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以及其他涉税服务。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2)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税务师占比应高于50%,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务局的纳税服务是做什么的?
税务局的纳税服务包括:
1、进行税法宣传、提供纳税咨询辅导;
2、为申报纳税和涉税事项办理提供便利条件;
3、针对纳税人的不同纳税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4、及时处理纳税人的投诉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等等。
纳税服务是和社会组织根据税收法律、行规的规定,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的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
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权力取得财政收入、进行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主要形式。税收的产生来自于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需要,即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税收来自于纳税人的收入和所得,并用于国家为纳税人提供公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国家成为公品的供应商,而纳税人成为国家的顾客。
税务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组织税收收入的职能部门,税务机关要履行上述职责,就必须开展一系列税收征管活动。税收征管活动主体的一方始终是各类纳税人,直接体现为从纳税人处取得税收收入。组织税收收入的理想境界是实现"应收尽收",也就是税法所确立的应征税款与实征税款没有丝毫差额。
涉税服务业务是什么?
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包括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涉税专业服务包括:
1、纳税申报代理;
2、一般税务咨询;
3、专业税务顾问;
4、税收策划;
5、涉税鉴证;
6、纳税情况审查;
7、其他税务事项代理;
8、其他涉税服务。
其中,第三项至第六项,即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和纳税情况审查四项业务,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第一项“纳税申报代理”和第七项“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涵盖《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列举的所有办税事项,共6大类192项,这些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的税务事项均可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向所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放。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包括:
(1)熟悉并掌握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规范、规则和准则;
(2)有丰富的税务专业知识,开展涉税专业服务工作;
(3)运用财会、税收专业理论与方法,较好完成涉税业务;
(4)解决涉税业务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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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是什么?
涉税专业服务包括: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
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依法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视同行政登记。
扩展资料: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规定“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7号)规定,税务机关的职责包括“规范纳税服务行为,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应当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的涉税专业服务行为进行监管,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税务顾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涉税签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税收策划
嗯税务局岗位你的同事税收基础工作和从事纳税服务工作有什么区别
纳税服务岗位主要涉及两个部门。一个是办税服务厅,另一个就是纳税服务科室。办税服务厅就是窗口单位了。纳税服务科室就管理一些纳税服务相关的业务,比如纳税人满意度啦,纳税人有举报啦之类的实务。
其他科室呢有税源管理部门,直接管理企业,企业基本有任何事情首先想到与税源部门沟通。
再就是内勤部门和机关业务部门。
各司其职。
纳税服务的渠道有
一、纳税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向税务机关咨询、反映问题和举报税收违法行为?
1.纳税人可通过以下渠道向税务机关咨询税收:(1)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2)登录税务机关网站;(3)咨询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4)咨询税务管理人员;(5)直接咨询税务机关的相关职能部门。2.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反映问题、举报税收违法行为:(1)12366纳税服务热线;(2)税务机关网站;(3)税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二、税务知识:纳税人可以从哪些渠道免费获得税
目前,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机关网站、税法公报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免费获取税法知识和信息。此外,纳税人还可以通过前往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税务管理员等方式获取税法知识和信息。
三、税务知识:纳税人可以从哪些渠道免费获得税法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规,普及税收知识,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税收咨询服务。目前,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机关网站、订阅税务机关微博、微信微信官方账号、税法公告、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方式免费获取税法知识和信息。此外,纳税人可以通过不发送到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办公室和咨询税收管理员来获取税法知识和信息。
四、纳税服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税法宣传税法宣传是纳税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机关广泛、及时、准确、有针对性地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普及税收知识。是增强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重要举措。二。税务咨询向纳税人提供税务咨询服务是税务机关的职责。《税收徵管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免费向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做日常咨询。税务机关坚持合法、免费、准确、规范、便民的原则,扎实做好日常税务咨询服务工作。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和税收管理员是纳税咨询辅导的直接责任人。他们负责面对面回答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加强与纳税人的联系和沟通,及时提供纳税辅导。税务人员在接受税务咨询时,力求语言文明,举止庄重,讲普通话。回答问题时,尽量做到准确、及时,减少和避免因纳税人对理解不及时、不全面或不熟悉程序而产生的问题。税务机关定期收集和了解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纳税人的需求,积极开展个性化纳税咨询。三。纳税服务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为方便纳税人准确、及时办理涉税事项,履行纳税义务而采取的重要措施。纳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是检验纳税人满意度的重要标准。税务机关一直致力于通过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实施多元化税收、优化办税流程、精简涉税信息,帮助纳税人更加便捷高效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优化税务流程。税务机关依法简化实际操作中复杂的税务手续,集中梳理税务业务流程,将可下放的审批权限和可前移的审批事项下放前移。不断优化办税流程,切实解决纳税人“多搜多跑”、税务机关“重复搜纳税人”的突出问题。加强国、地税局合作,降低办税成本,提高办税服务效率,有效方便纳税人。四。权益保护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权利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近年来,税务机关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妥善解决税收纠纷,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及时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为纳税人营造公平、公正、和谐的税收环境。加强保护纳税益的制度建设。税务机关认真落实各项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关于保护纳税益的规定,积极推进保护纳税益的法制建设。在税收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通过广泛征求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有效保障了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建立了保护纳税益沟通制度,充分利用纳税服务窗口、定点联系制度、第三方调查等方式收集纳税人对税收管理和服务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纳税服务措施。建立健全纳税人意见和投诉快速处理机制,努力向纳税人及时反馈。加大纳税人民主听证、监督和评议力度,充分体现纳税益。五、信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制定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全面开展纳税信用评级,推进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涉及纳税人遵守税法和接受税务机关管理的情况,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情况以及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等
税法宣传和纳税咨询辅导是纳税人的基本需求,也是纳税服务的基本内容。
容和税务机关的义务,贯穿于税收征管工作的全过程。税法宣传的对象是社会公众,宣传的内容应当是广泛普遍的,包括税法、税收和各种办税程序、税收知识等,其作用在于潜移默化地增强全社会的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性。纳税咨询辅导的对象是特定的纳税人,其内容应该具体且明确,税务机关的答复和辅导应当及时、准确和权威,其作用在于直接指导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减少纳税人因不了解有关规定而带来的负担。申报纳税和涉税事项办理这是纳税服务的核心内容。税务机关应当创造和提供必要的条件,简化环节和程序,使纳税人在履行义务时方便快捷,感到轻松愉快。如税务机关设立的办税服务厅,集中进行税务登记,供应,涉税事项审核审批等;利用信息和网络技术的成果,向纳税人提供电话申报、计算机远程申报等多元化申报方式,通过电子缴税、银税联网提供纳税人、税务机关、银行和国库“四位一体”的缴税方式,使纳税人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申报纳税;随着税收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将来提供网上税务局、移动税务局服务,纳税人的一些涉税事项还可以通过网络来办理。个性化服务这是纳税服务中更深层次的内容。如果纳税服务仅限于按照统一服务规范提供的普遍服务,不考虑不同纳税人的特殊情况,既不利于税务机关合理配置征管资源和进行税源监控分析,也不能满足不同纳税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应当整合纳税人的个性化信息,针对其不同的纳税服务需求,在管理中动态地予以体现。如对纳税人实行户籍管理、分类管理、评定纳税信誉等级等办法,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投诉和反馈结果这是纳税服务必不可少的内容。征管纲要提出:税务机关要把纳税服务作为行政执法的有机组成部分,使纳税人满意。纳税服务并不是仅仅强调服务形式的多样性,更为重要的是体现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能够使纳税人满意。税务机关要想知道纳税服务纳税人满不满意,哪些地方需要改进,就应当虚心接受纳税人监督,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因此,应该提供一个征纳双方联系的渠道,纳税人在与税务机关打交道的过程中,对不满意的地方能及时向税务机关投诉、反映,税务机关则及时给予处理和反馈,给纳税人以满意的答复。
六、国家税务税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减税措施的优化服务举措有哪些
一、全面开展面向纳税人的宣传各地税务机关要制定针对新的减税措施的专项宣传方案,主动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力求做到适用对象宣传全覆盖。在宣传辅导中要突出内容、办理流程及申报表变化等纳税人关心的问题,并通过官方网站、网上办税平台、手机APP、微信、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纳税人主动推送。同时要根据调整情况,及时做好税收“二维码”的更新工作。二、迅速开展面向税务人员的培训各地税务机关要迅速开展面向税务人员的培训,以财税文件、税务总局公告等文件为依据,提高培训的针对性,确保税务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此次减税措施的重大意义、规定和征管流程,熟练操作相关办税系统。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办税服务厅人员、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人员的知识更新培训,确保学得精、懂得透、讲得清、办得好。三、精准实施针对纳税人的辅导针对新的减税措施引起的申报表变化,通过录制操作视频、制作样表等方式,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理,做到优惠应享尽享。各地税务机关要组建辅导队,强化在办税服务厅的现场辅导和现场审核。要组织业务骨干主动深入重点企业,对纳税人进行上门辅导,通过“一对一”“面对面”等方式帮助纳税人掌握享受的关键和要领,确保优惠不折不扣得以落实。四、提升12366热线的咨询质效针对新的减税措施出台可能引起的话务量激增现象,各地税务机关要有效充实12366热线力量,增配线路、补充人员、科学排班,保持热线接通率在较高水平。强化对答复准确率和服务规范性的考核测评,开展减税专项业务考核和质量抽测,严把话务质量关。收集整理优惠执行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和热点问题,提交业务部门研究问题答复口径,及时维护进12366税收知识库,确保咨询答复及时准确。五、合理配置办税服务厅资源各地税务机关要准确研判变化可能给办税服务厅带来的压力,提前做好应对预案,通过合理调配窗口、优化人员配置等方式,提高办税效率。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设立优惠办理快速通道,提高办理效率。各地税务机关可通过官方网站、手机APP、微信等渠道,实时向纳税人发布等候信息,合理疏导分流纳税人。充分发挥国税地税联合办税、同城通办、省内通办的优势,为纳税人优惠办理、纳税申报等提供空间、时间的便利,降低纳税人的办税成本。六、积极拓展多元化办税渠道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稳妥地拓展网上业务功能,逐步实现新的减税措施网上备案,实现网上办税、自助办税和移动办税多元化、多渠道。做好各类办税软件与金税三期核心征管软件的同步调整和更新,确保各类办税系统平稳运行,实现多元办税渠道顺畅高效。七、做好对纳税人的风险提示针对此次简化税率、扩大小微企业优惠范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调整引起的开具、申报的变化,各地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可能存在的填报不准确、开具不规范、享受不到位等问题,主动提醒纳税人,并积极帮助解决;要认真做好对申报数据的电子化逻辑校验,通过技术手段及时提示纳税人更正,减少纳税人的涉税风险。八、严格落实各项办税服务制度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落实首问责任、预约办税、导税服务等办税服务制度,按照辖区内纳税人的办税习惯和业务总量,引导纳税人实行预约办税,对预约前来的纳税人理;对进入办税服务厅等待办税的纳税人,积极引导其自助办理,对不选择自助办税的纳税人,充分利用纳税人等待时间,帮助核对资料,让纳税人到窗口顺畅办理。九、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引导工商联、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新的减税措施的宣传,扩大减税措施的社会影响。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在纳税服务中的作用,以点带面,将服务触角延伸到每一位纳税人,全面提升宣传和辅导效果。十、加强对落实的效应分析和督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减税效应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加强落实工作的督导检查。通过专项督导、执法督察、绩效考评等方法,强化落实工作跟踪问效和监督问责,层层传导压力,确保减税优惠落实到位。省税务机关应将落实过程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及时报送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