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电梯广告牌收费应归业主。根据民法典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电梯属于业主的共有空间,所以产生的收益应归业主。
小区的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化和其他场地设施的所有权为全体业主共有。包括道路、运动场、园林绿化带、所有业主共有的停车位等等。
《民法典》275条规定:占用小区内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改建为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小区公共部分的功能,扩大收费范围,除非经过业主大会同意。
《民法典》278条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经专用部分面积过四分之三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四分之三的业主同意。
《民法典》276条规定,小区建筑区划范围内,所有的车库和停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求。
即是说不管是开发商出售,还是物业管理公司出租,均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才能对外出售出租。保证业主的停车优先权。
小区的共有物业经营收入,给物业管理公司什么样的分成比例,都需要经过业主大会决定,达到规定多数同意以后,方能实施。否则就是擅自扩大收费范围。
包括停车费、广告费、定点宣传费、小区摊位收费等等,这些项目的收费标准、给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费比例,都属于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需要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才能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