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留票查补税款账务如何处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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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8 15:12

所谓“滞留票”就是销售方开具了*,开票系统已经做抄税处理,而且已经将这部分收入申报纳税,但是却没有购货方的认证信息。这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购货方购入的货物属于固定资产,因此没有认证并抵扣,而是全额计入固定资产,因此没有认证信息。

由于没有在180天的认证期认证,造成无法认证并抵扣,只有全额计入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因此没有认证信息。

购货方现金支付货款,货物没有入账,体外循环,以达到偷税的目的,我想你企业可能就是这种情况,因此税务机关要求你将这部分货物补交*。如果确实是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只补缴了*未补缴企业所得税(可能是地税负责所得税吧)和罚款应该是从清处理了。补缴的*只能自己企业的税后利润负担了。

账务处理方法

  提税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缴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8 15:13

  这是税法规定

  滞留票是指*专用*自开据之日起,受票方90天内未进行认证,从而形成滞留票。

  形成滞留票的几种情况:

  1、不得抵扣项目未认证造成滞留。如,企业购进固定资产、购进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的货物等,因不能抵扣,从而认为不需要认证造成。

  2、超期未认证造成滞留。一些企业因各种原因导致超过90天认证期限而无法认证抵扣,但购货方按规定入了帐,从而造成滞留票。

  3、购货方取得的专用*在认证前丢失造成滞留。此种情况下,纳税人因不知道如何处理,所以既不采取补救措施进行认证,也不抵扣,造成自身税款抵扣损失,也人为形成了*滞留。

  4、销货方向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已注销)的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因购货方已不具备抵扣税款的资格,导致*不能认证,造成滞留。

  5、企业主观故意进行帐外经营,取得专用*后不认证,造成滞留。

  购货方企业应如何避免产生滞留票:

  上述第1、2、5种情况,取得专用*的一般纳税人,应在*开据之日起90天内对*进行认证。

  第3种情况,购货方*抵扣联未收到或其他原因造成丢失,应按规定要求销货方提供《丢失防伪税控开具*专用*已抄报税证明单》及*复印件,凭据销货方提供的《丢失防伪税控开具*专用*已抄报税证明单》及*复印件以认证、抵扣该*。

  第4种情况,购货方不得接受销货方开具的*专用*,并要求销货方开具普通*替代专用*。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8 15:13

我理解你的意思是:去年*进项税票,已做账:
借:材料采购等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等
且交*时已将该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缴纳。
今年查出该进项税票为滞留票,未在开票日90日内到税务局认证。
此时,该业务尽管归属于去年,但在今年查补征收,故按滞留票滞留税额,做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转出)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8 15:14

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凡涉及*账务调整的,应设立“应交税金———*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科目;若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科目;若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相冲,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科目。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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